Page 18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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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卸載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時,始為賣方交貨。
本條規與 DAP 條規之差異:僅後者之輸入通關相關手續
係由買方辦理,並由買方支付進口相關稅賦。而本條規係
由賣方辦理輸入通關相關手續及支付進口相關稅賦。
本條規係屬賣方承擔最大義務之貿易條規,亦為買方承擔
最小義務之條規。
二、重點說明
本條規之適用: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但
條規未明定究係適用於國際貿易或國內交易,惟依據新版
國貿條規之引言,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承認此等條規可適用於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關
之買賣契約。
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 及成本與費用之負擔:以 DDP 條規
交易時,依據本規則之規定,賣方必須承擔將已辦妥輸入
通關貨物運送至前述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指定地點止,貨
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風險及與貨物相關之一切費用。若未
約定或未能約定此指定地點,則賣方得於此目的地選擇最
符合其利益 (例如最方便及最省成本) 之地點。
貨物交付與卸載:以本條規交易如同 DAP 條規,賣方必
須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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