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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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主
要為 貨物之交 接 ) ,買賣 方有就交 易相關資 訊通知對方之義
務,其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為使買方在指定目的地能夠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諸如安
排貨物之卸載或儲存),以接受貨物所需之任何資訊 (例
如:預計抵達時間、運送工具之名稱…等),賣方需將此
等交貨之相關資訊通知買方。
買方 倘買方在有權決定於約定期間內之時間,及/或在指定目
的地或該地區內指定提領貨物之地點 (例如:在約定目的
地指定一特定之貨櫃場或航空貨物集散站),則必須將其
決定充分通知賣方,以確認貨物之交付。且倘買方未為此
項通知,因此衍生之風險與費用,概歸買方承擔。
三、交貨之單據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與貨物交付及提領相關之交
貨單據,或其他文件之交付及其內容等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由於以本條規交易,賣方須以自身之費用訂定運送契約將
貨物運送至約定目的地,交付買方處置,且在實務作業,
賣方通常訂定以自身為受貨人之運送單據,並於約定目的
地先行提領貨物儲存於保稅倉庫,再分售予買方。因此,
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提供買方能在指定之貨物交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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