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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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在承保之範圍內發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係由賣方辦理理
賠之申請並獲賠償。
DAP 條規與買方之風險:以 DAT、DAP 或 DDP 條規交
易,對買方而言,其須承擔之風險,遠小於 EXW 、
FCA、CPT 及 CIP 條規,因 DAT、DAP 或 DDP 條規風
險之移轉地點通常在進口地指定之目的地 (或目的港或終
點站“terminal"),而非如 EXW、FCA、CPT 及 CIP 等
條規,是在出口地之賣方營業處所、其他指定地點或裝運
港。而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直至貨物運
抵此進口地指定之目的地。因此,以 DAP 條規 (或 DDP
條規),買方無須投保承保至此進口地指定之目的地之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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