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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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卸載貨物之狀況。

                                2.  另依據 DAT 條規導引之敘述,倘當事人擬將貨物自
                                   DAT 條規之指定終站再運送至另一地點交貨,而貨物

                                   運送相關之風險與費用仍歸賣方負擔時,則應使用
                                   DAP 或 DDP 條規,而非 DAT 條規。


                              DAP 條規之使用:以往,前述 Incoterms 2000 被 DAP
                               條規取代之三個條規 (DAF、DES 及 DDU 條規)  中,較

                               常使用者為 DDU 條規,在實務上,通常係使用於國內買
                               方於國內 (進口地)  向國外賣方購買已運抵國內卸貨、報

                               關,並移轉貨物儲存於保稅倉庫之貨物之交易,例如:高
                               單價電子零件之買賣。但此種實務交易模式,與 DDU 條
                               規 (或新版國貿條規之 DAP 條規)  有關貨物交付之定義

                               (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地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

                               之貨物,…),與實務上從保稅倉庫提領貨物之作業,在
                               貨物之 卸 載並非 完 全符合 。 依據國 貿 條規之 規 定,以

                               DDU 條規或 DAP 條規交易,在賣方交貨時,貨物無須從
                               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載。因此,在目的地接受貨物之一切卸

                               貨費用,除依據運送契約歸由賣方負擔外,概由買方支
                               付,且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對於前述已賣方依據運送

                               契約支付之卸貨費用,賣方無權要求買方歸還。因此,未
                               來在使用上應注意此項差異。

                              快遞作業與國貿條規:利用空運快遞出貨時,實務界基本

                               上稱為“door to door service”,或以 DAP 條規交易;
                               但業者通常不使用 Incoterms,而是在 Proforma 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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