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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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在需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有
                                     關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辦理,賣方必須以自己負擔風險及

                                     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許可證而所

                                     需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與辦理貨物輸出通關,及在
                                     貨物在交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上,通常在進口
                                     地)  前,即賣方交貨前,倘需經第三國時,則通過任何

                                     國家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在通常為進口地之指定

                                     目的地交貨前,全部之輸出及若需通過任何國家所需之
                                     一切通關手續,概歸賣方負責辦理。
                            買方       在需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買方必須以自己負擔風

                                     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入許可證

                                     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入所需
                                     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條規交易時,賣方交付貨物

                                     之時點,在貨物尚未辦理輸入通關手續前。因此,貨物
                                     輸入所需之一切手續,仍係由買方負責辦理。




                           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



                              買賣方風險之承擔:以 DAP 條規交易時,有關貨物在交

                               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之相關規定,說明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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