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66
賣方 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在需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有
關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辦理,賣方必須以自己負擔風險及
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許可證而所
需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與辦理貨物輸出通關,及在
貨物在交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上,通常在進口
地) 前,即賣方交貨前,倘需經第三國時,則通過任何
國家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在通常為進口地之指定
目的地交貨前,全部之輸出及若需通過任何國家所需之
一切通關手續,概歸賣方負責辦理。
買方 在需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買方必須以自己負擔風
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入許可證
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入所需
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條規交易時,賣方交付貨物
之時點,在貨物尚未辦理輸入通關手續前。因此,貨物
輸入所需之一切手續,仍係由買方負責辦理。
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
買賣方風險之承擔:以 DAP 條規交易時,有關貨物在交
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之相關規定,說明
如下: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