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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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說明
本條規之適用: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但
條規未明定究係適用於國際貿易或國內交易,惟依據新版
國貿條規之引言,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承認此等條規可適用於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關
之買賣契約。
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 及成本與費用之負擔:以 DAP 條規
交易時,賣方必須負擔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止,所衍
生之一切風險。因此,建議當事人應儘可能在契約上明確
指明在約定目的地內之指定交貨地點,因貨物運送至此地
點前之風險及與貨物相關之一切費用均歸賣方負擔。若未
約定或未能約定此指定地點,則賣方得於此目的地選擇最
符合其利益之地點。
貨物運送與投保保險:如前所述,以 DAP 條規交易時,
由於交貨地在指定目的地,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送至前
述指定目的地止,並承擔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與風險。因
此,以此條規交易,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
指定之目的地,或在前述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
約。另以本條規交易,賣方交貨時不負責將已運抵指定目
的地貨物之卸載,因此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在指定目的地
收受貨物所需之一切卸貨費用歸買方負擔,但倘賣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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