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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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使用新版國貿條規「目的地交貨條規」(DELIVERED AT
PLACE) 之用語 為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本 (DAP) 條 規雖係新 版國貿條 規 2010 新制 訂條 規之
一,但係將 Incoterms 2000 之 DAF、DES 及 DDU 條規
整合簡化成本(DAP)條規。
本 (DAP)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本條規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與 EXW、FCA、CPT 及 CIP 等條規不同,以本條規交
易 ,必須在 指定目的 地 ( 在國 際貿易通 常為進口 地之 地
點),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地,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
卸載,但備便卸載 (ready for unloading) 之貨物,交付
買方處置時,始為賣方交貨。因此,本條規係屬抵達契約
(arrival contract)。
在需要辦理貨物輸出入通關手續時,除由買方辦理辦理輸
入通關手續及支付進口稅賦外,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抵
(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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