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60

一、重點指引




                              使用新版國貿條規「目的地交貨條規」(DELIVERED AT
                               PLACE)  之用語 為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   本  (DAP)  條 規雖係新 版國貿條 規 2010 新制 訂條 規之
                               一,但係將 Incoterms 2000 之 DAF、DES 及 DDU 條規

                               整合簡化成本(DAP)條規。

                              本 (DAP)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本條規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   與 EXW、FCA、CPT 及 CIP 等條規不同,以本條規交
                               易 ,必須在 指定目的 地  ( 在國 際貿易通 常為進口 地之 地

                               點),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地,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
                               卸載,但備便卸載 (ready for  unloading)  之貨物,交付

                               買方處置時,始為賣方交貨。因此,本條規係屬抵達契約
                               (arrival contract)。

                              在需要辦理貨物輸出入通關手續時,除由買方辦理辦理輸

                               入通關手續及支付進口稅賦外,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抵
                               (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




                  146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