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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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出/入通關之辦理:以本 DAP 條規交易,倘需要辦理輸
                                  出/入通關手續時,係將尚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交付至

                                  指定之目的地。因此,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
                                  續,但因貨物之交付在指定目的地 (通常在進口國),倘

                                  在交貨前,貨物之運送過程必須經第三地,則通過該等國
                                  家之一切通關手續亦歸賣方負責,買方僅負責輸入通關手

                                  續。依據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有關辦理輸出/入通關
                                  手續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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