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通關之辦理:以本 DAP 條規交易,倘需要辦理輸 出/入通關手續時,係將尚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交付至 指定之目的地。因此,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 續,但因貨物之交付在指定目的地 (通常在進口國),倘 在交貨前,貨物之運送過程必須經第三地,則通過該等國 家之一切通關手續亦歸賣方負責,買方僅負責輸入通關手 續。依據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有關辦理輸出/入通關 手續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