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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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交付地點與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   貨物交付 (風險移轉點) 之地點:與前述之 EXW、FCA、

                               CPT、CIP 等條規之交貨地 (風險移轉地點)  通常在啟運

                               地點或出口地不同,以 DAP 條規交易時,貨物係在指定
                               之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通常為進口地)  交付,賣方必須承

                               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直至此指定目的地,且必
                               須支付至此指定目的地有關該貨物交付所衍生之一切費

                               用;亦即本條規之交貨地 (風險移轉之地點)  在指定之目
                               的地。


                              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依據本條規之規定,賣方必
                               須於 (通常為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將已運抵尚未卸載之貨

                               物交付買方,才屬賣方交貨。因此,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

                               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或在此指定地區所約定之
                               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另倘前述特定之交貨地點未約定或
                               在因實務之原因未能約定,則賣方得以符合其最大利益之

                               清況下在指定之目的地區域內選擇交貨之地點,而買方對
                               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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