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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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交付地點與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貨物交付 (風險移轉點) 之地點:與前述之 EXW、FCA、
CPT、CIP 等條規之交貨地 (風險移轉地點) 通常在啟運
地點或出口地不同,以 DAP 條規交易時,貨物係在指定
之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通常為進口地) 交付,賣方必須承
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直至此指定目的地,且必
須支付至此指定目的地有關該貨物交付所衍生之一切費
用;亦即本條規之交貨地 (風險移轉之地點) 在指定之目
的地。
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依據本條規之規定,賣方必
須於 (通常為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將已運抵尚未卸載之貨
物交付買方,才屬賣方交貨。因此,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
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或在此指定地區所約定之
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另倘前述特定之交貨地點未約定或
在因實務之原因未能約定,則賣方得以符合其最大利益之
清況下在指定之目的地區域內選擇交貨之地點,而買方對
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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