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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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訂立之運送契約支付此項卸貨費用,則除非事先約
                               定,否則賣方無權要求買方返還此項費用。


                               另由於本條規規定之交貨地係在指定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
                           通常為進口地之地點),從賣方營業處所至此指定交貨地 (通

                           常在進口地),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係歸賣方負擔,相
                           關之運輸保險之投保必須由賣方自行考量與安排,除自此一約

                           定目的地起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外,前述相關之運輸保險 (即
                           自賣方營業處所至指定交貨之目的地 )  之投保一概與買方無

                           關。因此,DAP 條規對於保險僅規定: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
                           保險契約之義務,買方對賣方亦無訂立運送與保險契約之義

                           務,及買賣方提供交易對手為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但實務
                           上,賣方對其所承擔之風險投保保險,仍屬必要。





                              貨物之通關:以本條規交易,在需要辦理輸出/入通關手
                               續之情形下,賣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

                               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與辦理貨物輸

                               出,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目的地前,倘須經第三國運送
                               時,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買方僅負責取得輸入許可證或
                               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件,及辦理輸入之一切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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