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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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之移轉與運輸保險之安排:以 DAP 條規交易時,賣
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送至前述指定目的地止,貨物滅失或
毀損之風險。而倘在此目的地之前貨物發生滅失或毀損,
則對賣方而言其尚未完成交貨。因此,對於直至前述指定
目的地貨物運輸保險之安排係屬賣方單方之行為,與買方
無關,而應由賣方自行負責。因此,DAP 條規對於貨物
運輸保險有關訂立保險契約之規定為:賣方無義務代買方
訂立保險契約,買方對賣方亦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
賣方對買方雖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但賣方必須承擔之貨
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至前述指定目的地。因此,賣方應為其自
身之權益,投保直至指定目的地之貨物運輸保險 (水險或航空
險) 並繳交保險費,倘遇貨物出險造成損失時,賣方須自行辦
理理賠之申請。而為賣方投保保險之需要,DAP 條規規定:
「買方必須應買方之請求,提供賣方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另 DAP 條規亦規定:「賣方必須循買方之請求,並以買
方之風險 及費用 ( 如有者 ) ,提供買方 投保保險 之相關資
訊」,此應係配合實務上,買方可能需投保承保自前述指定目
的地至最終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買方所需承擔貨物
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而必須另行投保保險 (例如:陸上運輸保
險)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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