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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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door to door delivery exclude duty”條件交易。

                                 DAP 條規與 Incoterms 2000 之 DAF 與 DES 條規:新版

                                  國貿條規係以 DAT 與 DAP 條規取代 Incoterms 2000  之
                                  DAF、DES、DEQ 與 DDU 條規。因此,在 2011 年以

                                  後,如擬以 Incoterms 2000  DES 條規之模式交易,則應
                                  選用新版國貿條規之 DAP 條規,因在國際貿易場合兩者

                                  皆必須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國,在尚未卸載但已備便卸載,
                                  且賣方 不 負輸入 通 關之情 況 下,交 付 買方處 置 。至於

                                  Incoterms 2000  DES 條規雖然定義為目的港船上交貨條
                                  件,但 DAP 條規所定義交貨之指定目的地,依據新版國

                                  貿條規所述,該指定目的地亦可為進口地目的港。


                                  另有關 DAF 條規 (邊境交貨條規),雖然實務上在國內較
                             少使用,但倘於 2011 年以後如擬以此條規交易,其替代之條

                             規依據新版國貿規引言之說明:DAF、DES、與 DDU 條規為
                             DAP 條規之前身,及以前述 DES 條規之說明,仍可以 DAP

                             條規替代,即指定鄰近邊境之地點為指定之目的地。



                                 DAP 條規與輸入通關:以 DDU 或 DAP 條規交易時,貨
                                  物之交付賣方皆不負責辦理輸入許可、通關相關手續及支

                                  付任何進口稅負。但實務上,以往以 DDU 條規交易時,
                                  亦有買方擬由賣方負擔辦理輸入通關手續,而買方僅負責

                                  支付進口稅賦,則依據當時 Incoterms 2000「若當事人
                                  希望由賣方辦理 (輸入)  通關手續並負擔因此而生之費用

                                  及風險,以及貨物輸入時應付之費用,則應清楚的在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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