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99
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中,當事人就交付貨物、貨款與
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其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目的地實際提領貨物之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
需要,賣方必須將符合買賣契約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貨款 )
約定之貨物〔例如:符合所約定 給賣方。
或載 明貨 物名 稱、 型號 ( 如有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指
者 ) 、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之貨 定目的地之交貨地點 (在國際貿
物〕、 商 業 發票及 其他 買賣契約 易實務上,通常在進口地之約定
所 要求之證 明文件等 ,交付買 地點),收受賣方交付之貨物。
方 ,以便買 方在目的 地提領貨 亦即買方依據買賣契約,交付價
物。 金,並於指定目的地收取貨物,
為其基本之義務。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中,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主
要為貨物之交接),買賣雙方必須就交易相關資訊通知對方之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