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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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中,當事人就交付貨物、貨款與
                             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其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目的地實際提領貨物之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

                              需要,賣方必須將符合買賣契約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貨款 )
                              約定之貨物〔例如:符合所約定                    給賣方。

                              或載 明貨 物名 稱、 型號  ( 如有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指
                              者 ) 、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之貨                  定目的地之交貨地點 (在國際貿

                              物〕、 商 業 發票及 其他 買賣契約               易實務上,通常在進口地之約定
                              所 要求之證 明文件等 ,交付買                  地點),收受賣方交付之貨物。

                              方 ,以便買 方在目的 地提領貨                  亦即買方依據買賣契約,交付價
                              物。                                金,並於指定目的地收取貨物,

                                                                為其基本之義務。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中,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主

                             要為貨物之交接),買賣雙方必須就交易相關資訊通知對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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