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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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為 使買方在指 定目的地能 夠採取通常 必要的措施 ,以
                                      接受貨物所需之任何資訊 (例如:預計抵達時間、運送

                                      工具之名稱),賣方必須將此等交貨之相關資訊通知買
                                      方。

                            買方        倘買方在有權決定於約定期間內之時間及/或在指定目
                                      的地區內指定提領貨物之地點 (例如:在約定目的地指

                                      定一特定之貨櫃場或航空貨物集散站),則須將其決定
                                      充分通知賣方,以確認貨物之交付。



                           三、交貨之單據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有關買賣方交貨單據之交付、

                           內容等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由 於以本條規 交易,賣方 須以自身之 費用訂定運 送契
                                      約 將貨物運送 至約定目的 地,交付買 方處置,且 在實

                                      務 作業,賣方 通常訂定以 自身為受貨 人之運送單 據,
                                      並 於約定目的 地先行提領 貨物儲存於 保稅倉庫, 再分

                                      售 予買方。因 此,賣方必 須以自身之 費用,提供 買方
                                      能在指定之貨物交付地點 (約定之目的地)  提領貨物所

                                      需之單據 (例如:小提單、產權移轉書)。
                            買方        買 方必須接受 前述賣方所 提供之交貨 單據,以便 依據

                                      契約約定提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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