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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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交易有連環買賣 (string  sales)  之實務,FAS 條規
                           也表述「購買放置在指定裝載港船邊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
                           此時即達成賣方交付。

























                               貨物之買賣經常轉售數次,例 A 賣給 B,B 再賣給 C,C

                           方可再轉售予 D…等。A 賣方將貨物賣給 B 買方,A 安排貨物
                           放置在指定裝船港船邊 (例如:碼頭或駁船)  時,即達成賣方

                           交貨,將 貨物賣給 B 。交易持續進行 ,這符合 連環買賣
                           (string sales)。貨物之交付是界定風險移轉點,FAS 規則將交

                           付之範圍作更清楚、明確的敘述,可減少買賣契約有關交付之
                           法律上爭議。

                               貨物以船舶為運輸工具,若船舶能停靠港口或碼頭,則賣

                           方將貨物運送至港區船邊作業區,即停泊之船舶邊。船邊作業

                           區係指岸肩至儲存區海側端之區域,當船舶靠船席時,即使用
                           拖車或跨載機等運具,將出口貨物送至船舶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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