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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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託收、記帳,或預先付款之國際結算,買方為自身
                                     權益而購買保險。


                                   2.  在信用狀交易,開狀銀行對 CIF 或 CIP  條規,直接在
                                     信用狀明示由受益人提示保險單據。若屬 FAS 之國貿

                                     條規為報價基礎,開狀銀行於簽發信用狀時先向買方
                                     (信用狀申請人)  徵提保險單據。此保險單據稱「TBD

                                     保單」。TBD 是 to be declared 之縮寫,保險公司簽
                                     發保單之時,尚不知裝載之貨物及其價值、船舶名稱

                                     及航次、裝運日期,前述資訊由被保險人知曉時,通
                                     知保險公司,TBD 保單始生效力。我國海商法第一百

                                     三十二條明示「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

                                     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

                                     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
                                     負賠償責任」。開狀銀行要徵提保險單據是因為信用
                                     狀受益人提示單據符合時,必須履行付款。若海上危

                                     險事件發生且買方財務困難時,此時銀行可透過保險
                                     理賠而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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