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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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託收、記帳,或預先付款之國際結算,買方為自身
權益而購買保險。
2. 在信用狀交易,開狀銀行對 CIF 或 CIP 條規,直接在
信用狀明示由受益人提示保險單據。若屬 FAS 之國貿
條規為報價基礎,開狀銀行於簽發信用狀時先向買方
(信用狀申請人) 徵提保險單據。此保險單據稱「TBD
保單」。TBD 是 to be declared 之縮寫,保險公司簽
發保單之時,尚不知裝載之貨物及其價值、船舶名稱
及航次、裝運日期,前述資訊由被保險人知曉時,通
知保險公司,TBD 保單始生效力。我國海商法第一百
三十二條明示「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
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
人。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
負賠償責任」。開狀銀行要徵提保險單據是因為信用
狀受益人提示單據符合時,必須履行付款。若海上危
險事件發生且買方財務困難時,此時銀行可透過保險
理賠而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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