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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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1.  提供符合買賣契約之貨 物及商                 1. 指定運送人、簽訂運送契約。

                                業發票                             2. 辦理輸入通關手續。

                             2.  於船舶邊交付貨物,或 購買放                 3. 接受貨物、支付價金。
                                置在指 定裝 載港船 舶邊 之貨物

                                交由 買方處置 ,達成賣 方交

                                付。
                             3. 辦理輸出通關手續。

                             4. 提供交貨之證明及交貨通知。

                                 提供貨物安檢資訊。



                                  買賣雙方應遵循買賣之基礎契約規定及依聯合國關於國際

                             貨物買賣契約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1980) 【 CISG 】之 規

                             定。世界主要貿易國家都加入 CISG,若交易當事人雙方合意
                             於買賣契約中載有受 CISG 約束,於適用該公約時可減少爭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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