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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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部之偶然或意外事件 (fortuitous  events),或買方內
                           部之作業過失 (例如:怠於通知船名、裝載地點及合意之交貨
                           時間) 所致風險,國貿條規明示買方要承擔風險。


                               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指偶然或意外事件所致,不包括
                           賣方因貨物之不適當包裝或標示 (inadequate packing or marking of

                           the goods)  所致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Incoterms 不論述貨物
                           所有權或其他貨物財產權利之移轉,只涉及有關交付貨物而產

                           生風險之移轉,論及運送過程因偶然或意外事件致貨物滅失或
                           毀損風險之移轉。貨物屬輸入國禁止輸入的貨品,輸入國海關

                           行使公權力致貨物受損害,由買方承擔風險。



                           三、何方負責貨物之保險?



                               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分散因不幸事故所造成之損

                           失。海上運輸之意外事故不可預測,若賣方將貨物置於買方所
                           指定裝載港船舶邊,或購買放置在指定裝載港船邊之貨物交由
                           買方處置,此時即達成賣方交付。買方自該時起應承擔貨物滅

                           失或毀損之風險,對貨物運輸未購買保險,當危險事件發生

                           時,買方即暴露於風險中。FAS 條規賣方無義務購買保險,
                           但賣方必須提供買方購買保險之必要資訊。買方為自身權益而
                           購買保險,分散危險而達到減輕貨物損失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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