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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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FOB 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如買方有所請求或有
此商業實務,且買方未在適當時間內有相反的指示,賣方
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約。買方
必須自負費用簽訂自指定裝載港起之運送契約。
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
賣方必須於約定時間或約定期間內,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
定裝載港買方所指定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
交由買方處置。
FOB 可適用於商品連環買賣 (string sales)。
貨物在買方指定裝載港裝載上船舶之後,或購買已裝上船
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後,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由
買方承擔。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買方為自身之權益而
購買保險。
買方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手續。
若屬貨櫃運輸、子母船運送、駛上駛下裝卸,宜採 F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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