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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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船上交貨係賣方必
                             須於規定時間或期間,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裝載港買方
                             所指定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

























                                  航行中商品常一再轉售,例如:A 賣給 B,B 再賣給 C 交

                             由 C 處置。C 可再銷售予 D…等。A 賣方將貨物賣給 B 買
                             方,A 安排貨物由運送人裝載上船,船舶在海上航行,此時可

                             能 B 方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將航行中之同一批貨賣給 C
                             買方,B 方並未將貨物裝運上船 (貨物沒越過船舷),是直接將

                             航 行中之貨 物賣 給 C 。就 C 買 方而言, 貨物就在 同一船舶
                             上,沒有貨物越過船舷的問題,B 可透過交付提單或依運送契

                             約達成貨物之交付,這符合連環買賣 (string sales),大宗貨
                             物 (屬均質貨物例如原油、礦砂、穀物、大豆、小麥等)  之交

                             易有諸多採此實務。完成貨物之交付是界定風險移轉點,新規
                             則將交付之範圍作更清楚、明確的敘述,可減少買賣契約有關

                             交付之法律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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