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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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
船上交貨 (FOB) 係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期間內,及以
港口習慣方法,於買方指定裝載港之船舶上交貨,或購買已裝
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
交付 (delivery) 此措辭或概念在貿易法律及實務有多重
之涵義。「交付」在法律之涵義是移轉動產之直接占有,占有
是對物有管領力之事實。在新版國貿條規所表述之「交付」 10
或「交貨」係指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由賣方移轉予買方之
時點。
若買方未表明特定的裝載地點,賣方得選擇在指定裝載港
內最適合其本意的地點。
例如:買賣契約明訂貨物自台灣之港口輸出“Shipment
from Taiwan Port to New York",“Taiwan Port"係一概
括性之港口通稱,可能 Keelung, Taichung or Kaohsiung,賣
方得選擇在指定裝載港內最適合其本意的地點,工廠在台中,
會選擇台中港作輸出港。
10 ICC Publication No.715E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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