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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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仍存在,貨物運送過程中於陸上發生之成本自原海運費分
                           離,即在裝載港岸上發生或貨櫃場作業產生的費用,非屬運費
                           組成部分,在 FOB 場合向賣方收取。


                           海運運送人之商業實務

                                         海運段          裝載港 THC             目的港 THC

                                         之運費          (Origin THC)     (Destination THC)
                            賣  方                           V

                            買  方            V                                  V


                           THC 可 分「裝載港 THC, OTHC 」 及「目的港 THC,

                           DTHC」,主要包括:

                           1. 貨物於港口或碼頭,吊裝、吊卸貨物之費用。

                           2.  貨物運送至碼頭之裝卸貨物、移動機械使用費、海關封條
                              等費用。


                               美國政府於 1984 年設立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 , 規 定 欲航行往 來美國的 航運

                           公司,必須向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報備有效之運費費率表,始
                           得營運。所有運送合約需向 FMC 報備,運送同盟會員使用共

                           同費率行事,託運人欲取得較佳運費必須與運送人簽訂運送服
                           務契約。美國海運法於 1999 年 5 月 1 日起立法通過允許採取
                                                                                     11
                           運費秘密機制,允許託運人與運送人簽訂秘密運送合約 。美
                           國不 使用 THC 此術語, 而使 用目 的港 交貨 費  (Destination




                           11  http://www.fe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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