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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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宗貨物 (特定包裝之貨物),得由賣方提供服務
代為安排定期線船舶,洽訂艙位。賣方於約定期日或期間
內,依港口習慣在指定之裝載港將交付貨物之事宜,需給
予買方充分之通知。諸如:貨物預計抵達目的地港口之時
間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of the Ship, ETA)。買方
獲知貨物預計抵達之時間,可先通知船務部門作提貨之準
備。
大宗貨物農礦產品,由買方與船東或運送人簽訂傭船
契約,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載地點及合意之交貨時間,給
予賣方充分之通知。
三、交貨之單據
交貨單據是交貨業已發生之證明,得為紙面之運送單據或
一電子紀錄。
賣方必須儘速提供買方在目的港可提領貨物之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買賣契約之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 交 貨單據, 並自負費 用向買方 提供交貨 之通常 證
明,該證明一般是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例如,已
裝載之提單 (bill of lading)、傭船提單、後段 (the last leg of
carriage) 係海運段之複合運送單據等,藉以表明賣方於約定
期日或期間內,以裝載港口習慣方法,在指定裝載港買方指定
之船舶上交貨。若該證明非屬運送單據,例如:大副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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