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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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s receipt),賣方依買方之請求,必須協助買方取得運
送單據,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買方必須接受賣方提供之
交貨證明。
傳統的貨運單據係採紙面型式,但為因應電子資料交換資
訊,賣方可提供無紙化之電子紀錄,提示交貨之證明。加入
WTO 之國家,均推動貿易自由化,進出口通關均採自動化作
業,海關通常設於對外貿易之港口或機場,通關作業用電腦連
線,以電子資料傳輸取代人工遞送文書作業,以標準化格式及
電腦加值網路業務,增加資料處理之正確性及作業效率。當買
方要求電子資料之交貨證明,賣方應依約定提供。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賣方必須支付交貨所需的檢查作業 (checking operation)
(例如:檢查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費用及出口國家之主
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貨物強制作出口前檢驗所產生之費用。
強制性之出口前檢驗費除外,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 之費用。商品因性質不同,
有些要考量消費者之使用安全及環保問題,例如:歐盟對機電
產品 採用 國際 標準 化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Organization, ISO) 所規範之品質標準認證。買賣契約簽訂
前,買方要告知如何包裝,因為包裝及檢查作業之費用要由賣
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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