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242

(mate’s receipt),賣方依買方之請求,必須協助買方取得運
                           送單據,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買方必須接受賣方提供之
                           交貨證明。


                               傳統的貨運單據係採紙面型式,但為因應電子資料交換資
                           訊,賣方可提供無紙化之電子紀錄,提示交貨之證明。加入

                           WTO 之國家,均推動貿易自由化,進出口通關均採自動化作
                           業,海關通常設於對外貿易之港口或機場,通關作業用電腦連

                           線,以電子資料傳輸取代人工遞送文書作業,以標準化格式及
                           電腦加值網路業務,增加資料處理之正確性及作業效率。當買

                           方要求電子資料之交貨證明,賣方應依約定提供。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賣方必須支付交貨所需的檢查作業 (checking operation)

                           (例如:檢查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費用及出口國家之主
                           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貨物強制作出口前檢驗所產生之費用。
                           強制性之出口前檢驗費除外,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  之費用。商品因性質不同,

                           有些要考量消費者之使用安全及環保問題,例如:歐盟對機電
                           產品 採用 國際 標準 化組 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Organization, ISO)  所規範之品質標準認證。買賣契約簽訂

                           前,買方要告知如何包裝,因為包裝及檢查作業之費用要由賣
                           方負擔。







                  228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