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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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1. 提供符合買賣契約之貨物及商                   1. 指定運送人、簽訂運送契約。

                                業發票。                            2. 辦理輸入通關手續。

                             2. 辦理輸出通關手續。                       3. 接受貨物、支付價金。
                             3. 交付貨物裝上船舶。

                             4. 提供交貨之證明及交貨通知,

                                提供貨物安檢資訊。


                                  買賣雙方應遵循買賣契約規定及依聯合國關於國際貨物買
                             賣契 約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1980)[CISG]之規定。
                             賣方提供符合買賣契約之貨物及商業發票、辦理輸出通關手

                             續、交付貨物裝上船舶、提供交貨之證明及交貨通知。買方指
                             定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辦理進口國之輸入通關手續、接受

                             貨物支付價金。世界主要貿易國家都加入 CISG,若交易當事
                             人雙方合意於買賣契約中載有受 CISG 約束,於適用該公約時

                             可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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