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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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之請求,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提供或協助
賣方將貨物經過任何國家,轉運所需之單據或資訊,包
括安檢相關資訊。
911 事件發生後,有些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及貨物
運送承攬業,對貨物運送安全相關之檢查成本增加,契
約當事人要相互提供資訊,運送人盡力確認運送之安全
防護,嚴防恐怖事件或活動。
賣方依買方之請求,提供協助而取得單據及資訊所支
付之所有費用,買方必須償還。
買方依賣方之請求,提供協助而取得單據及資訊所支
付之所有費用,賣方必須償還。
貨物安檢係指貨物是否在輸出國家主管單位列入管制
出口項目之貨品。例如,軍事用途之零配件、高科技
管制輸出之貨品,稀有金屬原料等限制輸出之貨品,
必須取得輸出許可證明始可輸出。輸入國為防止某些
管制貨品,例如:武器以海運或空運方式交付到恐怖
分子,出口之一方及收受貨物之一方,須經查驗,此
類資訊之需求已日益增加及突顯重要。美國海關及邊
境保 護局 (CBP) 的 進 口安 全申 報方 案 (10+2 規
13
則) 。
13 http://www.cbp.gov/xp/cgov/trade/cargo_security/carriers /security_filing/
http://www.apl.com/security/html/10_plus_2_initiative.html
http://www.shapiro.com/html/is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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