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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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所需要之包裝是指習慣包裝,即適航之出口包裝。若
賣方未依運送所需為適當包裝,致貨物於運送途程發生損害
時,賣方負包裝不當之損害賠償責任。貨物運送有短程及較長
之途程,途程長之國際海上運送,貨物若不適當包裝,可能因
海上鹽分高之海水濕氣凝結,造成貨物破損或表面侵蝕 (例
如:金屬表面腐蝕生銹)。
賣方為使買方在目的港便於提領貨物,貨物之包裝是必要
的,且屬買賣契約明定項目之一。故賣方必須將貨物包裝[除
非依特定交易,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例如:大宗物資之
運送 (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 , 依其性質及交易習
慣,通常貨物不加包裝]。貨物之外包裝應予適當標示,需要
包裝之貨物,應在買賣契約中明定其包裝及標示事項。
五、其他義務
1. 協助提供資訊
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
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取得任何單據[例如:產
地證書、檢疫證明、檢驗證書 (clean report of finding)]
或資訊,包括貨物之安全相關資訊,及協助經過任何國
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地港口以外之其他地點。
2. 協助提供資訊之相關費用
買方必須提供賣方任何貨物之安檢資訊,並承擔賣
方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依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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