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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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應不可撤銷地負責儘速簽發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書,其條款
                              不得與該預告有所牴觸。」


                           在實務上,開狀銀行在進口商備妥有關文件及經核示之融資條件
                       下,始予開發信用狀,但有時開狀銀行因客戶之要求,在未徵妥擔保品
                       或有關文件前,先行拍發簡報電報,俟開狀申請人補足擔保品或文件

                       後,始予寄發郵寄證實書。因此出口商當接到簡文電開信用狀時應留意

                       其內容是否附有如上說明之附帶條件。
                           在實務上以電文拍發信用狀有 Brief Cable (簡文電報)  與 Full Cable

                       (全文電報)  兩種,前者又稱 Short Cable (簡電或摘要電報),它僅列明信
                       用狀之主要內容,只能當作開發信用狀之預告 (Pre-Advice),必要等到開

                       狀銀行隨後寄來之 Confirmation (證實書)  亦就是可憑使用之信用狀一
                       併,出口商才可辦理押匯。


                       四、一旦買賣雙方簽訂合約,契約即已成立,在此情形下,賣方可依約

                           定催促買方向開狀銀行速將信用狀原本 (郵寄證實書)  送達,若開狀
                           銀行或通知銀行延遲未將信用狀原本送達,因此而遭受損失,賣方

                           可向買方要求賠償。















                           本公司收到國內某外匯銀行通知自美國開來之電傳信用狀乙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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