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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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應不可撤銷地負責儘速簽發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書,其條款
不得與該預告有所牴觸。」
在實務上,開狀銀行在進口商備妥有關文件及經核示之融資條件
下,始予開發信用狀,但有時開狀銀行因客戶之要求,在未徵妥擔保品
或有關文件前,先行拍發簡報電報,俟開狀申請人補足擔保品或文件
後,始予寄發郵寄證實書。因此出口商當接到簡文電開信用狀時應留意
其內容是否附有如上說明之附帶條件。
在實務上以電文拍發信用狀有 Brief Cable (簡文電報) 與 Full Cable
(全文電報) 兩種,前者又稱 Short Cable (簡電或摘要電報),它僅列明信
用狀之主要內容,只能當作開發信用狀之預告 (Pre-Advice),必要等到開
狀銀行隨後寄來之 Confirmation (證實書) 亦就是可憑使用之信用狀一
併,出口商才可辦理押匯。
四、一旦買賣雙方簽訂合約,契約即已成立,在此情形下,賣方可依約
定催促買方向開狀銀行速將信用狀原本 (郵寄證實書) 送達,若開狀
銀行或通知銀行延遲未將信用狀原本送達,因此而遭受損失,賣方
可向買方要求賠償。
本公司收到國內某外匯銀行通知自美國開來之電傳信用狀乙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