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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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71






                                又分為兩種情形:
                                a.  簡文電報 (Brief Cable)  方式: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中之主要事

                                   項,諸如申請人、受益人、信用狀號碼,金額先行以電報通知,然
                                   後再郵寄電報證實書 (Mail Confirmation),出口商押匯時應同時提

                                   出 Brief Cable Advice 及 Mail Confirmation 方可押匯。
                                b.  全文電報 (Full  Cable)  方式: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全部以電報送

                                   達,該全文電報除非註明另送 Mail Confirmation 方可視為可憑使用
                                   之信用狀,否則電報本身即為正本  (Operative Credit Instrument),

                                   出口商可單獨憑以押匯 (請參閱 UCP600 第 11 條 a 項規定)。


                             一、依上述信用狀送達方式得知,簡文電開信用狀,內容簡單,不具效
                                  力僅為預告通知而已,即以文尾通常會註明“Confirmation will  be

                                  follow”表示後到之電報證實書為確認 L/C 之文書,又後到之郵寄證
                                  實書上又常載明“Please refer to our  brief advice  cable…”等字句,其

                                  意為押匯時出口商必須共同提出 Brief Cable 及 Confirmation 才可押
                                  匯。

                             二、由於信用狀通知銀行收到國外開狀銀行開來之信用狀,不管是郵遞
                                  信用狀,簡文電開信用狀或全文電開信用狀,通常會將正本送交受

                                  益人,副本則留底,貴公司可依簡文電開信用狀上通知銀行所蓋
                                  「通知章」之通知號碼,向通知銀行查詢郵寄證實書下落,若通知

                                  銀行已收到且轉送貴公司,貴公司在沒收到之情形下可申請通知銀

                                  行補發,若通知銀行尚未收到開狀銀行寄來之郵寄證實書,亦應要
                                  求國外開狀銀行補寄,以利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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