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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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71
又分為兩種情形:
a. 簡文電報 (Brief Cable) 方式: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中之主要事
項,諸如申請人、受益人、信用狀號碼,金額先行以電報通知,然
後再郵寄電報證實書 (Mail Confirmation),出口商押匯時應同時提
出 Brief Cable Advice 及 Mail Confirmation 方可押匯。
b. 全文電報 (Full Cable) 方式: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全部以電報送
達,該全文電報除非註明另送 Mail Confirmation 方可視為可憑使用
之信用狀,否則電報本身即為正本 (Operative Credit Instrument),
出口商可單獨憑以押匯 (請參閱 UCP600 第 11 條 a 項規定)。
一、依上述信用狀送達方式得知,簡文電開信用狀,內容簡單,不具效
力僅為預告通知而已,即以文尾通常會註明“Confirmation will be
follow”表示後到之電報證實書為確認 L/C 之文書,又後到之郵寄證
實書上又常載明“Please refer to our brief advice cable…”等字句,其
意為押匯時出口商必須共同提出 Brief Cable 及 Confirmation 才可押
匯。
二、由於信用狀通知銀行收到國外開狀銀行開來之信用狀,不管是郵遞
信用狀,簡文電開信用狀或全文電開信用狀,通常會將正本送交受
益人,副本則留底,貴公司可依簡文電開信用狀上通知銀行所蓋
「通知章」之通知號碼,向通知銀行查詢郵寄證實書下落,若通知
銀行已收到且轉送貴公司,貴公司在沒收到之情形下可申請通知銀
行補發,若通知銀行尚未收到開狀銀行寄來之郵寄證實書,亦應要
求國外開狀銀行補寄,以利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