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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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綜上所述,賣方為減低其風險與成本,以及保障權益,可洽請買方
                       另開一張不可撤銷信用狀,待接到信用狀後,憑該信用狀裝船出貨,然

                       後向銀行辦理押匯取得貨款,誠為保障債權之可行途徑。

                       附件

                        保證函 (LETTER OF GUARANTEE) 與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之異
                        同:

                        (一)擔保信用狀的格式已大致定型化,而保證函尚無一定的格式。
                        (二)擔保信用狀一般而言,均明載遵從信用狀統一慣例的規範,而保證函
                            若未明言,通常毋須遵守信用狀統一慣例,其法律關係以開狀銀行所
                            在地法律為依據。

                        (三)擔保信用狀的開狀行是法律上的主債務人,而保證函的開狀行,除非
                            特別聲明其為主債務人,否則只是從屬債務人。

                        (四)擔保信用狀的受益人只要提示符合信用狀所規定匯票或單據,開狀行
                            即有付款的義務,而保證函的受益人,如開狀申請人提出異議,可能
                            無法取得款項。
















                           本公司係一建築材料貿易商,最近收到歐洲某國建築材料訂單,由
                       於生產工廠發生財務危機,惟恐供貨發生問題,故本公司遲遲不敢與買
                       方正式簽訂合約,但買方已開本信用狀,請問本公司在 L/C 有效日前未

                       出貨,買方是否可憑 L/C 代替買賣合約向本公司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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