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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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67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曾有類似案例可循,茲提供  貴公司以為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63 年度台上字第 433 號
                             上訴人  ×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單○○律師
                             被上訴人  ×東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21 日台灣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
                             (62 年度上更 M 字第 29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在香港之推銷商係外國德聯企業公
                             司 (以下簡稱德聯公司)  於民國 61 年 1 月 21 日,介紹上訴人向被上訴人

                             購買雙股 12 支毛紗 2 萬磅,並開給香港中國聯合銀行不得撤銷之信用狀
                             L/CW31670,計港幣 9 萬 7,000 元正,規定於同年 3 月 25 日前為裝船及

                             信用狀有效期間,詎被上訴人於接受信用狀後,未按期交貨,嗣經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協調,由上訴人一再將信用狀展期,被上訴人始終拒絕交
                             貨,並將信用狀退回等情,為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始終拒絕交貨,並
                             將信用狀退回等情形,為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雙股 12 支毛紗 (2/12MM.

                             Woolen Hosiery  yarn, Raw while in hank, 95% Wool, 5% Nylo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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