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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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67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曾有類似案例可循,茲提供 貴公司以為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63 年度台上字第 433 號
上訴人 ×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訴訟代理人 單○○律師
被上訴人 ×東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21 日台灣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
(62 年度上更 M 字第 29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在香港之推銷商係外國德聯企業公
司 (以下簡稱德聯公司) 於民國 61 年 1 月 21 日,介紹上訴人向被上訴人
購買雙股 12 支毛紗 2 萬磅,並開給香港中國聯合銀行不得撤銷之信用狀
L/CW31670,計港幣 9 萬 7,000 元正,規定於同年 3 月 25 日前為裝船及
信用狀有效期間,詎被上訴人於接受信用狀後,未按期交貨,嗣經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協調,由上訴人一再將信用狀展期,被上訴人始終拒絕交
貨,並將信用狀退回等情,為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始終拒絕交貨,並
將信用狀退回等情形,為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雙股 12 支毛紗 (2/12MM.
Woolen Hosiery yarn, Raw while in hank, 95% Wool, 5% Nylo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