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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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Origin) 2 萬磅之判決。被上訴人則謂:紡毛紗支買賣契約,買方為上訴
                       人,賣方為德聯公司,並非被上訴人,雖德聯公司加註:以「代×東公

                       司 (被上訴人公司簡稱)」(on behalf of Sondoz Worsted Mill Co., Ltd.) 字
                       樣,並非以本人名義簽約,但被上訴人並未授權,又信用狀所載有效日

                       期與裝船日期同一日 (61 年 3 月 25 日) 亦與買賣契約不符,具經德聯公司
                       對上訴人表示解除契約等語,資為抗辯。原審斟酌調查證據為更審之結

                       果,以「所謂信用狀 (L/C) 係銀行應進口商之要求,代為開發一項書面憑
                       證與國外代理行,授權對該憑證所指定之受益人,於完成所定條件,即

                       為支付一定金額之保證,(保證二字有誤,應係「證書」或「證狀」)  在
                       本質上與買賣合約有別……」是信用狀並非買賣契約,而為受益人於完

                       成所定條件 (此條件須與契約相符)  時,請求該國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額

                       之憑證而已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 (62) 秘發字第 14331 號函影本件原更一
                       字卷 34、35 頁)「賣方經當地銀行通知買方開到之 L/C,即予檢視該 L/C
                       之條款,如與契約所訂者相符,則應依約履行交貨義務,通常 L/C 開發

                       在前,裝船在後,如裝船在 L/C 有效日期之後,則賣方領不到貨款」,

                       「非契約出賣人之被上訴人 (上訴人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授權及知德聯公
                       司代為簽約之事實)  於知悉德聯公司代為訂約時,即委由黃丕庭律師對上

                       訴人表示並無授權,不能僅以被上訴人收到信用狀,即謂為契約之出賣
                       人,詢據證人即德聯公司總經理杜德明結證稱:「我非×東公司的代理

                       人……本件買賣是我與×基間訂立……,僅我要求×基將信用狀開給×
                       東公司而已」云云,核與其於訂約後之同年月 22 日,函告被上訴人內

                       稱:「敝號給購貴廠 12 支紡毛紗 4 萬磅……其中 2 萬磅市售與×基公
                       司……」等語相符,(函影本見原卷 126 第 37 頁)  嗣被上訴人以信用狀有

                       效及裝船期限與契約 (指德聯公司與×東公司之契約)  不符,亦逕向德聯
                       公司催請修改信用狀,被上訴人始終對上訴人未以出賣人自居,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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