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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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對該保證書內容,本公司有些困惑,請問:
1. 保證書要求商業發票 5 份及空運提單等裝船單據,是否可憑該等
單據向銀行辦理押匯?
2. 在該保證書下允許分批裝運及轉運,是否意謂可以分批出貨及分
批押匯?
3. 有關該保證書之權利及義務皆遵照希臘法律及規定,但不受額
度、會計年度及外匯管制之約束,此等規定是否將對本公司產生
不利影響?
4. 該保證書規定如有任何索賠或爭端,悉由希臘法院管轄,此對本
公司權益是否有甚大影響?
有關擔保用狀之用途,應注意事項及保證書 (函) (Letter of Guarantee)
之異同,請參閱附件。依本題情況,賣方要求買方開出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以作為買方履行付款的保證,方法是正確的,然買方卻以
保證書 (Letter of Guarantee) 來代替擔保信用狀,而且尚附有幾項附加條
款,此對賣方權益當然會有不利影響,茲就所問之問題分述如下:
一、從該保證書首段內容來看,其意為:簽發保證書銀行對賣方 (及出口
商) 作不可撤銷之保證,若進口尚未能在裝船日後 90 天內對出口商
支付 Proforma Invoice 之全額款項,俟出口商提出書面請求時,無條
件即予償付。
同時所須之裝船單據為:
1. 商業發票 5 份。
2. 空運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