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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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三、本條款為信用狀之付款條件,依據本條款之規定,信用狀金額之
90%將於提示信用狀所要求之裝船單據時付款,另其餘之 10%於貨
物交付,菲律賓政府承受後付款。亦即買主 (菲律賓政府) 將保留
10%信用狀金額於交貨以後視貨物品質來決定是否付款。依據該條
款,出口商於交貨以後,即使所有單據均符合信用狀條款而取得
90%之貨款,但仍須承擔 10%於交貨收不到貨款之風險,此為出口
商必須注意者。
最近接獲孟加拉某買主之一筆金額不小的訂單,經本公司要求對方
開出保兌信用狀,日前接到信用狀後,始發現該信用狀並未經通知銀行
保兌,經向通知銀行查詢,所得之答覆為因開狀銀行信用問題而無法對
該信用狀加以保兌,因孟加拉經貿情況不佳,本公司不敢貿然發貨,恐
銀行不接受押匯,因此請問本公司該如何處理?
一般信用狀要加以保兌之原因有:
一、開狀銀行信用不佳:開狀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於押匯銀行向開狀銀
行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單據,但無法履行付款或依據 UCP600 第 7
條規定,所應履行之義務,或經常以某些牽強理由對所開之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