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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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三、本條款為信用狀之付款條件,依據本條款之規定,信用狀金額之
                           90%將於提示信用狀所要求之裝船單據時付款,另其餘之 10%於貨

                           物交付,菲律賓政府承受後付款。亦即買主 (菲律賓政府)  將保留
                           10%信用狀金額於交貨以後視貨物品質來決定是否付款。依據該條

                           款,出口商於交貨以後,即使所有單據均符合信用狀條款而取得
                           90%之貨款,但仍須承擔 10%於交貨收不到貨款之風險,此為出口

                           商必須注意者。















                           最近接獲孟加拉某買主之一筆金額不小的訂單,經本公司要求對方

                       開出保兌信用狀,日前接到信用狀後,始發現該信用狀並未經通知銀行

                       保兌,經向通知銀行查詢,所得之答覆為因開狀銀行信用問題而無法對
                       該信用狀加以保兌,因孟加拉經貿情況不佳,本公司不敢貿然發貨,恐
                       銀行不接受押匯,因此請問本公司該如何處理?





                       一般信用狀要加以保兌之原因有:

                       一、開狀銀行信用不佳:開狀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於押匯銀行向開狀銀
                           行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單據,但無法履行付款或依據 UCP600 第 7

                           條規定,所應履行之義務,或經常以某些牽強理由對所開之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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