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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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61






                                  拒絕付款,或對所開之信用狀經常有拖延付款等情形,以致出口地
                                  之押匯銀行都不願意接受該開狀銀行所開之信用狀時,則須要求第

                                  三家銀行加以保兌,以保障其權益,減低風險。
                             二、開狀地屬外匯短缺或政經不穩地區:縱開狀銀行欲履行付款義務

                                  時,但因該國外匯短缺而無法支付外匯,須向政府申請核配外匯,
                                  或申請核配外匯費時,或政情不穩,政府有被推翻或銀行有倒閉或

                                  被接管之虞者,則信用狀亦須由第三家銀行加以保兌,對出口商或
                                  押匯銀行才有保障。

                                  一般信用狀之保兌通常由通知銀行為之。
                                  通知銀行會對信用狀加以保兌其原因如下:


                                  1.  開狀銀行與通知銀行有存匯往來,即通常開狀銀行於通知銀行開
                                    設有存款戶往來,開狀銀行於通知銀行開設有存款帳戶往來,通

                                    知銀行於保兌前會查詢其總行是否開狀銀行之帳戶有足夠餘額支
                                    付該筆信用狀,如餘額足以償付時,則可先行予以保 (扣)  留以備

                                    將來償付,如此通知銀行則會應允對該信用狀加以保兌。
                                  2.  開狀銀行與通知銀行間有融資往來,即通知銀行給予開狀銀行某

                                    一融資額度,故於開狀銀行要求對其所開信用狀加以保兌時,通
                                    知銀行則可視是否於其融資額度有效期限間內,確定無疑時,則

                                    會對開狀銀行所開之信用狀加以保兌。

                                  本題之情況,出口商 (賣方)  要求接受保兌信用狀,係基於保障其權

                             益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應為正確作法。因開狀地孟加拉經濟落後,外
                             匯短缺,若貿然發貨,恐於押匯後,開狀銀行因欠缺外匯而無法如期付

                             款,因此要求通知銀行加以保兌。而通知銀行不願加以保兌可能之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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