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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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1. 孟加拉外匯短缺情形可能相當嚴重,或
2. 開狀銀行信用情形不佳,或
3. 通知銀行與開狀銀行無存匯關係或雙方未有融資往來。
因此而不願對其所開信用狀加以保兌。因為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8 條 d 項) 「若銀行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保兌,
但卻無意照辦時,其須儘速告知開狀銀行,並得將該信用狀通知而不加
保兌。」
本題之通知銀行無意對該信用狀加以保兌,因而僅就原信用狀通知
出口商而不加以保兌,以致造成出口商不敢貿然發貨之情事。出口商於
遭遇此問題時,可採取下列措施以為補救:
1. 查詢國內外商銀行對於孟加拉之開狀銀行所開之信用狀是否願意
保兌,如有某家銀行願意保兌時,則洽詢該行有關保兌之作業程
序,然後退還信用狀,請開狀銀行再重新開立一張信用狀給願意
保兌之國內通知銀行,依據 UCP600 規定辦理保兌。
2. 將該信用狀退還原開狀銀行取消該信用狀,同時另洽請買方重新
經由他家國內銀行願意保兌之銀行開出信用狀,並經通知銀行保
兌後再發貨。
3. 洽請買方是否可由國外 (孟加拉以外地區) 無外匯短缺之一流銀行
重新開發信用狀,同時將該不能保兌之信用狀退還給開狀銀行取
消該信用狀。
4. 以價格優待方式洽請買方改以匯入匯款支付貨款,同時將該信用
狀退還開狀銀行取消該信用狀。
5. 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查詢,該 L/C 可否參加「信用狀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