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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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59
documents and the remaining 10% upon pre-sentation of final
acceptance of goods by Philippines government.
一、本條款之內容為:如果於裝船時有菲律賓籍之船隻可供利用時,必
須裝載掛有菲律賓旗幟之船舶,否則出口商必須提出經最鄰近的菲
律賓領事館簽署之證明,確於 10 日內並無菲籍船隻可供使用之文
件。
依據本條款之規定,出口商必須於出口地是否有菲律賓籍船舶可供
裝運,同時也必須瞭解出口國是否與菲律賓有外交關係,以及是否
有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否則如無菲國船舶可供裝運時,將無法獲
得菲國領事之證明文件,而造成單據瑕疵之困擾。
二、此條款載明:本信用狀係基於世界銀行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第 2948-
PH 貸款案而開發,並侷限於世界銀行發出特別承諾書時,本信用狀
才可使用。
本款乃係本信用狀之關鍵所在,因為進口國-菲律賓本身外債高
築,外匯短缺、菲國銀行所開信用狀,甚難為他國所接受,在此情
況下,菲國為向外國舉債,諸如向世界銀行亞洲銀行等國際金融機
構申請貸款,以解決外匯短缺問題。本信用狀即在此情況下透過美
國的銀行所開發,而於獲得世界銀行發出特別承諾時才生效力。
因此信用狀之受益人 (出口商於接到信用狀後應隨時注意並洽詢信用
狀之通知銀行是否已收到世界銀行之特別承諾書 (SC),確定後始可
發貨,否則若貿然發貨,將會造成貨已出口而卻無法取得貨款之風
險。此點出口商應注意防範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