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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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受合約。又以上判決文係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1974 年修正)  總則與定義
                       C 項之規定。

                           目前 UCP600 第 4 條亦有類似之規定,信用狀本質上與買賣合約或
                       其他合約係屬分立之交易行為;信用狀或以該等合約為基礎,但銀行與

                       該等合約無關,也不受該等合約之拘束。
















                           最近接獲澳洲某大百貨公司訂單,該公司亦透過當地銀行開來簡文
                       電報信用狀 (Brief  Cable L/C)  乙紙,20 萬美元,本公司依約定生產、出
                       貨,但遲遲未收到郵寄證實書 (Mail Confirmation),請問:

                           1. 僅憑簡文電報 L/C 可以押匯嗎?

                           2. 若不可以押匯,有何因應措施?




                           通常,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其送達國內通知銀行之方式

                       共分兩種:
                       A.  郵遞方式:稱為郵遞信用狀 (Mail L/C)  開狀銀行將信用狀正本郵寄通

                          知銀行再轉知信用狀受益人。
                       B.  電傳方式:稱為電開信用狀 (Cable L/C),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以電

                          傳 (包括 Cable、Telex、Swift)  送達通知銀行再轉知受益人,電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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