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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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受合約。又以上判決文係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1974 年修正) 總則與定義
C 項之規定。
目前 UCP600 第 4 條亦有類似之規定,信用狀本質上與買賣合約或
其他合約係屬分立之交易行為;信用狀或以該等合約為基礎,但銀行與
該等合約無關,也不受該等合約之拘束。
最近接獲澳洲某大百貨公司訂單,該公司亦透過當地銀行開來簡文
電報信用狀 (Brief Cable L/C) 乙紙,20 萬美元,本公司依約定生產、出
貨,但遲遲未收到郵寄證實書 (Mail Confirmation),請問:
1. 僅憑簡文電報 L/C 可以押匯嗎?
2. 若不可以押匯,有何因應措施?
通常,國外開狀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其送達國內通知銀行之方式
共分兩種:
A. 郵遞方式:稱為郵遞信用狀 (Mail L/C) 開狀銀行將信用狀正本郵寄通
知銀行再轉知信用狀受益人。
B. 電傳方式:稱為電開信用狀 (Cable L/C),開狀銀行將信用狀內容以電
傳 (包括 Cable、Telex、Swift) 送達通知銀行再轉知受益人,電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