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332
3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為一汽車零件出口商,經營汽車零件外銷印尼、中南美等
國,其付款條件除信用狀外,有時仍會以託收 (D/A 或 D/P) 方式為付款
條件,不久前曾出口剎車燈乙批,外銷至南美洲某一國家,並與買方約
定以裝船後 60 天之 D/A 方式付款,買方依約於單據收訖後承兌,不料卻
於到期時因周轉不靈而無法付款,迄今仍無法獲得買方善意回應,解決
貨款拖欠問題,令本公司束手無措,經打聽同業,建議本公司憑拒絕證
書提出訴訟,因此可否就拒絕證書有關問題詳加說明之。
一、所謂拒絕證書英文為“Protest”,就票據上而言係用以證明票據執票
人已行使或保全票據上之權利行為,而未獲結果 (付款或承兌) 或無
從為此行為之要式公證書。如國內商場上,票據的執票人於票據到
期時,提示票據未獲付款人付款而遭到退票時,所附之存款不足之
退票理由單,即是拒絕證書之一。另在國際貿易上,以出口託收為
例,出口商依買賣契約發貨後,委託託收銀行寄往代收銀行持向付
款人 (進口商) 提示匯票,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 (代收
銀行) 為證明已行使委託人之指示事項,請法院或公證人 (依發生地
法律規定) 出具證書,證明匯票不獲承兌或付款之事實,以作為行使
追索權之依據,是為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