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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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為一汽車零件出口商,經營汽車零件外銷印尼、中南美等

                       國,其付款條件除信用狀外,有時仍會以託收 (D/A 或 D/P)  方式為付款
                       條件,不久前曾出口剎車燈乙批,外銷至南美洲某一國家,並與買方約

                       定以裝船後 60 天之 D/A 方式付款,買方依約於單據收訖後承兌,不料卻
                       於到期時因周轉不靈而無法付款,迄今仍無法獲得買方善意回應,解決

                       貨款拖欠問題,令本公司束手無措,經打聽同業,建議本公司憑拒絕證
                       書提出訴訟,因此可否就拒絕證書有關問題詳加說明之。





                       一、所謂拒絕證書英文為“Protest”,就票據上而言係用以證明票據執票

                           人已行使或保全票據上之權利行為,而未獲結果 (付款或承兌)  或無
                           從為此行為之要式公證書。如國內商場上,票據的執票人於票據到

                           期時,提示票據未獲付款人付款而遭到退票時,所附之存款不足之
                           退票理由單,即是拒絕證書之一。另在國際貿易上,以出口託收為

                           例,出口商依買賣契約發貨後,委託託收銀行寄往代收銀行持向付
                           款人 (進口商) 提示匯票,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 (代收

                           銀行)  為證明已行使委託人之指示事項,請法院或公證人 (依發生地
                           法律規定)  出具證書,證明匯票不獲承兌或付款之事實,以作為行使

                           追索權之依據,是為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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