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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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如無該項特別指示,就單據因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所作之拒絕證
                           書,與託收有關之銀行,無義務為之。

                           銀行因與該拒絕證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關而產生之任何費用及/或支
                           出,將由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一方負擔。

                           因此,出口商於將單據送交託收銀行辦理託收時,必須依據上述託
                       收統一規則之規定,於託收申請書中明確指出其是否於買方拒絕付款或

                       承兌時,要求作成拒絕證書,否則託收銀行於寄送託收單據送請代收銀
                       行託收之指示書中就無法明確地要求代收銀行代為處理,同時對於銀行

                       因與該拒絕證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關而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支出,亦將由
                       出口商負擔。

                       三、拒絕證書之例示如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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