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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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L/C 項下託收方式辦理,俟國外開狀銀行付款後再撥付。
(二)若押匯金額甚大,出口商提示有瑕疵單據時,出口商信用狀況不
佳或開狀銀行信用評等惡化,開狀地之政治、經濟不穩定等因
素,押匯銀行為確保債權,則會採取 L/C 項下託收方式辦理。
二、目前台灣金融業界的押匯實務上,L/C 押匯文件因上述原因轉為託收
方式辦理時,押匯銀行將押匯文件及伴書 (COVERING) 如附件,送
交開狀銀行,在伴書上明示均依 L/C 規定辦理,此時,對出口商權
益無損傷 (即對開狀銀行表示依規定提示或讓購) 但影響出口商權益
如下:
1. 因未將押匯款項當日撥付給出口商,俟國外開狀銀行確定付款後
(即開狀銀行收到押匯文件,次一日起 5 個營業日內表示拒付),
再將押匯款付給出口商,因而對資金需求殷切之出口商而言,可
能產生資金調度困難。
2. 押匯銀行以「L/C 項下託收」即「假託收」辦理時,提示銀行在
伴書上對開狀銀行表示「依 L/C 規定已讓購或墊款」,使開狀銀
行必須依 UCP600 第 14 條 b 項及 16 條 d 項規定「須於提示日之
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表示拒絕接受,但押匯
銀行實際非依信用狀規定辦理,實際以託收辦理,因押匯銀行之
伴書之意思表示,使開狀銀行陷於錯誤而付款,此種違法陋習,
違反國際貿易遊戲規則,國外開狀銀行曾向台灣某銀行提出訴訟
勝訴在案,金融業者不得不慎。
附件:押匯銀行 Covering Letter 之製作要領如下:
填製通知書日期-由於通知書日期即為押匯日期,因此通常除
託收方式或經電詢押匯處理者外,其日期必在信用狀有效日期
以內。以免被視為過期而遭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