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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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託收及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29






                                  題之代收銀行是可以表示不同意的。
                             二、至於代收銀行對於貨物直接以其本身為受貨之託收單據,依據上述

                                  規定,雖須經銀行之事先同意,然目前在實務上,很少託收銀行會
                                  事先徵詢代收銀行之同意而再寄送託收單據之情形,一般均會是委

                                  託人 (出口商) 與付款人 (進口商) 雙方於簽訂買賣合約時,出口商同
                                  意進口商以託收 (D/A 或 D/P)  方式來付款,於出口商完成裝運出口

                                  後,備妥單據委託其往來銀行將單據寄交進口商的往來銀行,同時
                                  於提單上直接以進口商的往來銀行為受貨人,經其背書後再交付進

                                  口商如此而已,而代收銀行基於與通匯行間之既存關係及互惠原
                                  則,同時亦本於服務客戶之立場,應不會不予同意,而若代收銀行

                                  非其通匯行或託收指示中有特別指示致代收銀行執行上有困難者,

                                  且進口商非其本身客戶而須再轉至其他銀行者 (如本題所述),則代
                                  收銀行有可能不同意貨物直接以該行為受貨人,在此情形下,委託
                                  人 (出口商)  可以直接以進口商為受貨人,或以託收銀行為受貨人再

                                  由其背書給予進口商都可解決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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