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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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託收及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33
本公司在某外匯銀行 (以下簡稱 A 銀行) 申請等值 20 萬美元「買入光
票」額度,某日,由於股東臨時需要資金周轉,持其本人在國外開戶之
即期私人支票 2 萬美元,在「買入光票」尚有額度之情形下,請 A 銀行
買入,但為 A 銀行拒絕,請問理由安在?
出口商,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在產品的製造、加工、運銷交易中其
付款條件若金額較大者視進口商之信用程度而分別以 L/C、D/P、D/A、
O/A 等方式辦理,金額較小者,諸如樣品費、私人郵購,大都以支票償
付。出口商若需資金週轉,可從其往來銀行申請「買入光票」額度,在
額度內要求銀行先行買入。
依「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以下簡稱「授信準則」) 第 10 條授信
類別,依其「附表」買入外幣「光票」屬「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其
意義為「會員就借款人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取得之債權先予
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辦理該項業務時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
欠天數,賒欠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俾對貸款到期能否順利收回,做適
當判斷。」
謂銀行針對企業,依國內外商品或勞務交易產生之票據,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