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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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託收及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31
2. 銀行支票 (Bank’s Checks)
3. 銀行本票 (Bank’s Cashier’s Checks)
4. 旅行支票 (Traveller’s Checks)
5. 旅行信用狀項下之匯票 (Drafts Drawn Under Traveller’s L/C)
6. 外國郵政匯票 (Postal Money Orders)
7. 外國公庫支票 (Treasury Checks)
8. 到期外國公債及息票 (Matured Bonds and Coupons)
9. 私人 或公 司 行號開 發 之匯票 、 本票及 支 票 (Private Drafts,
Promissory Notes and Private Checks)
通常客戶收到光票處理之方式有二:
1. 送交其往來銀行,寄往國外付款地託收,俟款項收妥後,才將票
款撥付予客戶,此種處理對於託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 而言,
所承擔的風險最小,但對託收人 (客戶) 而言,如果需款甚殷又所
託收之光票金額太大時,恐將影響客戶財務調度。
2. 由客戶就其本身業務估計在一定期間內以買入光票方式交易之所
需金額,而預先向銀行申請買入光票額度使用。在銀行方面,評
估客戶往來信用情形後,給予客戶買入光票額度,當客戶收到各
種光票時,可以在銀行所核定額度內,先行賣給銀行,銀行會酌
扣郵寄光票郵遞期間 12 至 21 天不等之利息後,先行將票款付予
客戶,然後再以快遞或郵遞,寄往國外付款地請求付款,此種方
式對客戶財務調度較為有利。
二、貴公司所提示之郵政匯票 (Postal Money Orders),因為美國郵局對購
買郵政匯票的買者並不保留任何記錄,許多違法及販毒集團利用郵
政匯票進行誇國洗錢的工具,美國政府便無法追蹤買主,為防制此
種法律漏洞,美國政府決定自 1995 年 7 月起,美國郵局所賣之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