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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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為運動器材出口貿易商,出口產品皆向國內生產工廠採購,
最近接獲美國開來一張 20 萬美元之信用狀,工廠要求本公司開給 Local
L/C 18 萬美元,以便向銀行辦理融資 (註:該貸款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保證),後來因為該工廠周轉不靈,停工倒閉,本公司改向他廠採購
出貨,但出口押匯時,押匯銀行僅付給本公司差額 2 萬美元,其他 18 萬
美元予以保留,請問:
1. 押匯銀行僅付差額 2 萬美元,理由安在?
2. 押匯銀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供應廠商之資料,有此必要嗎?
3. 本公司要如何處理才可收到差額 18 萬美元?
來函所提之 Local L/C 係指 Back to Back L/C 而言,過去日本人常以
Local L/C 稱之,本題將以 Back to Back L/C 說明之,來函所稱之 Local
L/C 通稱「轉開國內信用狀」,係受益人 (出口商) 憑國外開來之信用狀
(Master L/C, Original L/C, Primary L/C) 委請國內銀行據以開發另一張或
數張信用狀 (Secondary L/C, Back to Back L/C, Local L/C) 給廠商或供應
商。
國外開來之信用狀不論是可轉讓或不可轉讓 L/C,皆可藉以轉開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