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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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相關疑難問題  341






                                  議委員會,海峽交流基金會及銀行公會等有關單位之磋商與研議
                                  下,中央銀行外匯局終於 1991 年 11 月 9 日正式發函國內各外匯指

                                  定銀行及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自 1991 年 12 月 16 日起實施「台灣
                                  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辦法。使得台灣廠商及國內外匯銀行

                                  得以正式辦理該項押匯業務。
                             二、該辦法經多修正,依 2005 年 12 月 21 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

                                  字第 0940051660 號令「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大陸地
                                  區三角貿易押匯,託收及開狀等業務部份,第 12 條第三項「指定銀

                                  行受理對大陸地區投資及貿易之台灣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時,應先由廠商填妥「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請

                                  表」(如附件) 一式三聯:

                                  1.  第一聯:作為出口押匯證實書之附件,隨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外
                                    匯局。
                                  2. 第二聯:由指定銀行留存。

                                  3. 第三聯:由廠商留存。

                                (一)指定銀行辦理本項押匯,應在製發予廠商之出口結匯證實書上加蓋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戳章」。
                                (二)其他依外匯有關規定及一般出口結 (押) 匯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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