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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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相關疑難問題  343






                             三、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者應注意事項:
                             (一)台灣登記之「出進口人」(貿易商)  在外匯指定銀行往來,辦理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往來許可辦法」第 5 條,匯出匯款業務第 2 款之規定,廠商押匯

                                    時應先填妥「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一式
                                    三聯併同押匯文件送交銀行押匯,俾利其購料及匯款至大陸,台

                                    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其押匯金額除可辦理
                                    再匯款至大陸地區外,並可在該出口押匯金額內在國內銀行開發

                                    貨物自第三地區運至大陸地區之三角貿易信用狀,但廠商需於匯
                                    款或申請開狀時,提示該申報表,並僅得在原押匯金額內申請辦

                                    理 (但境外公司在 OBU 押匯者免徵提)。

                             (二)若貨物向大陸第三者採購,在大陸裝運,或先由大陸運至香港,
                                    再由香港轉運至買方指定的港口,貿易商必須派人駐廠檢驗監督
                                    裝運,防止假出口或劣貨出口之紛爭。

                             (三)注意寄單之時效性

                                    提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在大陸取得後,倘遞送沒有謹慎處理,將導
                                    致信用狀之過期或遲延提示之問題。
                             (四)補單或更正不易,台灣應在大陸派駐訓練有素之審單人員。

                                    台灣押匯銀行審單時,如發現單據有瑕疵需要補正時,因單證係

                                    大陸所簽發,有緩不濟急之現象,因此台商在大陸應派駐訓練有
                                    素審單人員,將單據在大陸先行過目,以免補單及更正單據之問

                                    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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