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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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相關疑難問題 343
三、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者應注意事項:
(一)台灣登記之「出進口人」(貿易商) 在外匯指定銀行往來,辦理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
往來許可辦法」第 5 條,匯出匯款業務第 2 款之規定,廠商押匯
時應先填妥「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一式
三聯併同押匯文件送交銀行押匯,俾利其購料及匯款至大陸,台
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其押匯金額除可辦理
再匯款至大陸地區外,並可在該出口押匯金額內在國內銀行開發
貨物自第三地區運至大陸地區之三角貿易信用狀,但廠商需於匯
款或申請開狀時,提示該申報表,並僅得在原押匯金額內申請辦
理 (但境外公司在 OBU 押匯者免徵提)。
(二)若貨物向大陸第三者採購,在大陸裝運,或先由大陸運至香港,
再由香港轉運至買方指定的港口,貿易商必須派人駐廠檢驗監督
裝運,防止假出口或劣貨出口之紛爭。
(三)注意寄單之時效性
提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在大陸取得後,倘遞送沒有謹慎處理,將導
致信用狀之過期或遲延提示之問題。
(四)補單或更正不易,台灣應在大陸派駐訓練有素之審單人員。
台灣押匯銀行審單時,如發現單據有瑕疵需要補正時,因單證係
大陸所簽發,有緩不濟急之現象,因此台商在大陸應派駐訓練有
素審單人員,將單據在大陸先行過目,以免補單及更正單據之問
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