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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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疑難問題  347






                                  3.  開狀銀行與買方無法知悉押匯文件是否與 L/C 相符,當然亦無法
                                    及時表態對該 L/C 是否付款。


                                  至於發生損失,其責任該由誰來負擔,則為利害關係人所關心的,
                             為釐清責任之歸屬需要探討下列幾個問題。
                             (一)首先要探討押匯文件遺失之可能情況:

                                    狀況一:押匯文件在出口商 (受益人) 送交押匯銀行途中遺失。

                                    狀況二:押匯文件已送交押匯銀行,但在押匯銀行、保兌銀行(L/C
                                            經保兌者)、付款銀行、承兌銀行、開狀銀行 (以下簡稱
                                            上述各銀行為中介銀行) 手中遺失。

                                    狀況三:押匯文件在中介銀行間或郵遞途中遺失。

                             (二)其次要探討押匯文件遺失時其責任之歸屬:
                                    1. 押匯文件在出口商 (受益人) 送交押匯銀行途中遺失時:

                                      由於押匯文件在受益人送往押匯銀行請求押匯 (含付款、讓購、
                                      承兌、延付)  途中遺失,因該信用狀尚未動用,信用狀之債務人

                                      (開狀申請人、保兌銀行、開狀銀行、承兌銀行、付款銀行等)
                                      當然沒有付款之責任,遺失原因出自於受益人之遺失,其損失

                                      由受益人 (出口商) 來承擔是毋庸置疑的。
                                    2. 押匯文件在中介銀行手中遺失時:

                                      押匯文件已送交押匯銀行、保兌銀行、付款銀行、承兌銀行,
                                      在其間遺失之責任當然由遺失之銀行負責。

                                      但如下列情形中介銀行可以免責:

                                      依 UCP600 第 35 條:「若訊息、信函或單據係依據信用狀所敘
                                      明之要求而傳送或發送,或如信用狀欠缺該等指示而由銀行主

                                      動選擇遞送服務時,銀行對於該等訊息傳送中或信函或單據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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