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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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可疑的是,押匯銀行將全套押匯文件依 L/C 規定分二次寄給開狀銀
                            行,收件人當然是開狀銀行,開狀銀行宣稱是收到三分之二套,三

                            分之一套未收到,進口商怎能拿到三分之一套文件前往提貨,值得
                            懷疑,三分之一套之文件到底由快遞機構或開狀銀行手中遺失應予

                            釐清,以明責任。
                       二、撇開押匯文件遺失責任之歸屬不談,來函稱,出口商依買賣合約交

                           貨,且進口商將貨物提領,依據美國統一商法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一篇第 325 條第 2 款〔UCC§2-325 (2)〕規定「將適當的信

                           用狀開給賣方時,買方給付貨款義務暫時停止,如不能憑信用狀獲
                           得承兌、付款,則賣方以適時通知買方為條件,可向買方要求逕行

                           付款」。因此,出口商無法從 L/C 項下取得補償時,則可以逕向進
                           口商接洽索取貨款。

                            在商言商,為求買賣雙方能長遠合作,建議出口商主動向進口商協
                            調,若協調不成,可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方符國際貿易之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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