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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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疑難問題 355
本公司最近遷移新的辦公大樓營業,但仍有許多國外買主開來信用
狀時,仍繼續使用原來舊有公司地址,致發生許多郵件上的失誤,令本
公司頗感困擾。目前就曾發生某國外買主來電稱已開出信用狀,本公司
經查國內通知銀行表示信用狀正本業已寄出,但本公司卻一直未能收到
該信用狀正本的情形事後經查證,由於所開來之信用狀,受益人 (本公司)
仍標示原來舊地址,通知銀行仍寄往原來地址,也許因投遞不慎而遺
失,因此通知銀行要求本公司辦理信用狀掛失手續,
請問:
1. 該如何處理?
2. 若所遺失之信用狀係允許分批動用或分批裝船,且已曾經押匯數
次時,應如何辦理?
一、就上述第一種情況而言,其處理方式有:
(一)洽請開狀銀行重新開發乙張信用狀,就本題言,信用狀若未曾使
用過 (即未曾發生貸押匯等之情事),不慎而遺失時,一般最簡單
的方法為由受益人 (出口商) 直接通知申請人 (進口商),請開狀銀
行重新開狀,惟其先決條件則視開狀銀行之態度是否願意而定,
如開狀銀行願意開發時,不論其受益人所遺失之信用狀是否為全